㈠ 在法律上同性婚姻不应合法化的二三辩提问,有哪些

如果剥夺一个人的来婚姻权源利,实际就是剥夺其拥有家庭的权利,就是不允许其有精神上的依托。这对个人是极其残忍的,对社会则是极其有害的,必然会引发出许多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对于同性恋人士情况就是如此,因为无法按照自己的渴望去建立家庭,特别是那些不愿通过异性婚姻建立家庭的人,他们看不到明天、看不到希望,未来对他们来说是渺茫的,很多人便选择了即时行乐,不断地去寻找一夜情,不顾任何后果,根本不考虑长远,也考虑不了长远的事。
对于法律不加以保护的人们,他们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希望,于是只能过一天算一天。如果一个社会里有大量没有希望,过一天算一天的人长期存在着,这个社会将会怎样呢?

㈡ 有哪些国家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

最近,德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了,成为欧洲第14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让我们细数一下还有哪些国家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

㈢ 如何理解同性婚姻合法化

因为在当代中国,虽然许多人还被传统的封建思想所影响,但是不得不承认尊重个人性倾向的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接受。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根据国内外研究显示,同性恋人群在社会总人口中一直成一定比例稳定存在。目前在中国,许多同志办理建立了比较长期和稳定的伴侣关系,他们生活在一起长达五年或十年以上的时间,跟异性恋伴侣没有什么区别。具备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家庭的必要条件。同性婚姻合法化对他们的生活来说,只是一种法律上的肯定和保障。
第二、同时在中国,因为某些歧视思想作祟,导致许多同性恋对自己认识不够,或者隐藏自己的身份,强求自己与异性恋结婚,导致一个新群体——同妻的产生。这些异性恋女子,得不到婚姻中应有的关爱,他们的丈夫只是把她们当成抵挡社会压力的工具,有些最终导致离婚。同妻的不幸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而且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也非常的可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通过,将提升同性恋者的社会认同度和社会地位,使更多的同性恋敢于走出来面对真实的自己,也减少了异性恋女性发生不幸婚姻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
第三、稳定的伴侣关系,有利于减少一夜情和滥交的发生,稳定的长期单一性伴侣的关系一旦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可以减少艾滋或者其他性疾病传播的机率,保护整个社会人群的健康。而现在的情况是,同性恋人群中有许多选择与异性恋结“假”婚,然后在婚姻之外寻找一夜情等满足自己的需要,导致多性伴侣生活,甚至有些人将疾病传给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后果非常的严重。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只是某个人群的需求,而是整个社会的需求。不知是同性恋的需求,也是异性恋的需求。

㈣ 目前法律上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都有哪些

1、 丹麦: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年,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

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

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现在,同性伴侣也可以在教堂里举行结婚典礼。从1999年开始,同性伴侣可以领养他们配偶的子女,但是还是不能领养伴侣关系以外的小孩。

2、挪威: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

3、瑞典: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4、冰岛: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5、荷兰: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

6、比利时: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

7、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的伴侣法》。

8、加拿大是继西班牙之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南非也于06年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9、德国: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这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10、法国 :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

11、芬兰: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冰岛、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也不同程度地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权利。

这些已有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零星地规制模式。最为谨慎的模式,它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2、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3、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的异性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㈤ 中国有出台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吗

两会抄期间提出过这方面的议案:
两会期间,著名社会学家、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再次发起提案,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已是李银河第三次发起相关主题的提案。她对现行的婚姻法提出了两点修改方案:一是设立同性婚姻法案;二是将婚姻法中的“夫妻”改为“配偶”,并加注“性别不限”字样。

但是目前由于社会观念的问题,以及当前我国发展的现状,还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法律。 我国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同性恋是不能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同志”生活有了更多的选择。在社会宽容氛围中,使隐藏在人群中的“同志”开始关注自身健康和生存状况,表达自己的生活愿望,他们的生活中得到了一定尊重。

㈥ 同性恋婚姻能否合法化——法律与道德的交织与冲突

无论是褒是贬,社会大众的反应自然是相当激烈的,有赞美祝福的声音,也有反对批判的谩骂。同性恋本就是敏感的话题,而同性恋结婚则更刺激了大众的神经,引起我们对是否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困惑与思考。 在中国,同性恋婚姻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绝大多数人会有相当多的理由来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首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同性恋者无法繁衍后代,违背了传统观念上的婚姻的意义,也违背的自然规律。其次,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加剧同性恋者与其反对者的矛盾和对立,有可能造成社会动乱。最后,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会对传统伦理道德造成极大的冲击,乃至颠覆社会大众的固有价值观,产生社会普遍的信仰危机。 然而,若我们仔细推敲这些理由,我们会发现:大部分反对声音的出发点在于延续已久的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本身。这涉及到法律的独立性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问题。从权利层面上看,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平等权,而且这种平等权具有一般性,这就意味着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同等的保障。显然,同性恋者在公民群体中占极小的比例,但也应享有与多数人同等的权利,以免产生“民主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这种民主与宪政冲突的情况。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层面上看,婚姻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同性恋者双方为平等主体,其之间的关系也应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民法是私法,目的是保障私权,因此理论上来说同性恋者的私权也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从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上来说,法律承认同性恋婚姻是否有违公序良俗是社会舆论的焦点,一定意义上反映法律的道德化倾向。笔者认为,同性恋婚姻更多地触及的是社会大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公众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因此对同性恋乃至其婚姻的合法化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但理性地说,同性恋婚姻作为私人生活领域中的一部分并没有损害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禁止同性恋结婚是否属于善良风俗也有待考证,若认为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有违公序良俗,未免过于主观和牵强。 暂且不论同性恋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保持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必要的。道德与法律同属社会规范,对填补法律的漏洞、调剂社会关系有一定的作用,但道德与法律并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有对立和冲突,这时法律不应过多地受社会道德的影响,偏离其基本原则,包括对平等人权的保护等。

㈦ 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具有真正法律效力吗

同性婚姻在台湾已经合法化,成为亚洲首个承认“同婚”的地区。

2017年5月24日,下午版4时,台湾地区“权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释宪”结果,认为现行法律未允许同性两人结婚,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人民平等权的保障,“法务部”应在两年内研拟修法,保障同性婚姻。

台湾地区“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称,如果两年内没有完成修法,就可依“民法”的婚姻相关规定,直接去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现行“民法违宪”的情况,大法官解释文提供3个不同的选择:一是两年后“民法”自动失效;二是修正法律;三是制定法律。

因此,后续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有很大的政治运作空间,至于蔡政府到底要采用哪个,也就格外引起关注。不管怎么做,难免又会引发不同团体的抗议,尤其两年后的此时,正是“总统大选”即将开跑的前后,“民进党是否愿意冒着失分的风险选边站,也考验其政治智慧”。事实上,民进党将同婚的“立法”、修法问题丢给大法官,等大法官做出“释宪”后,才“推一步、走一步”甚至随波逐流,都是不负责任的政客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