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性恋是什么

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被称为同性恋者。

2.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称为同性恋

要界定什么人是同性恋者,首先得界定什么行为是同性恋行为。什么是同性恋行为?同性之间的亲昵行为是不是同性恋行为?只能有性行为才是同性恋?从金赛教授的调查看,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似乎是双性恋者,但多不承认有同性行为。 一般地讲,同性恋是指向同一性别的人的性活动,其对应词当然是异性恋。可是这个定义远不清晰,因为经过伦理的选择后,一个人的性行为和性活动在表面上至少是较为简单的,但是,在私下里,在无意识中,人的行为又会怎样呢?这是个复杂的问题。我们今天对同性恋的定义其实仍然在表面,还没有进入本质,因为进入本质,就意味着要把私下里的行为放大,那么伦理就会变形,甚至坍塌。因为这种危险,所以绝大多数人还是不愿意将它讲出来。 20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学者试图用统计学的方法来说明同性恋的比率,想以此来为社会提供如何正确看待同性恋的问题一个基本的准则,但发现这是很难的,原因也在于这种危险性。人们不愿意在伦理上冒险。 即使是将同性恋问题一纸捅破的金赛教授,仍然遇到了这样的阻力。弗洛伊德也一样。不过,他们的问题远比这种阻力要多。 什么是同性恋行为?同性之间的亲昵行为是不是同性恋行为?难道只有产生了性行为的才是同性恋?这个问题越问越难以回答。从性欲望的角度来看,从个人如何认定自己的身份的角度看,目前还没有一种尺度能恰当地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同性恋者。例如,只要对一个同性的人产生了同性恋者就是同性恋了,还是必须把他的性行为也联系起来才算?如果一个女人在看别的女人时出现了性唤起,但是她又只和男子幸福,那么她算不算一个女同性恋者?如果她仍自认为异性恋者,对不对?同时,人在一生之中经常改变他的性行为,这就很难根据他在某个时期内的性行为就把他认定为同性恋者。例如,有个男人过去确实有过同性性行为,但是现在和异性结婚了;或是和异性结婚已经20年,现在却和同性一起生活了,这算不算同性恋者?一个人在监狱中有过同性性行为,出狱后改变了,他算不算同性恋者? 从金赛教授的调查来看,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似乎都是双性恋者。在调查中,最大的麻烦有两个:一是同性恋者不容易调查到,这从电影《断背山》就可以看出来;二是双性恋者多不承认自己的同性性行为。 这仍然是一个伦理情结。所以金赛强调,并不存在一个判断同性恋的单一尺度,不可能把人类划分成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两个泾渭分明的群体。 后来的研究是由外而内的,即人们把“同性性行为”变为“同性恋行为”,一个“恋”字将问题内在化了。也就是说,人们更强调同性之间的爱情,而把单纯的性行为弱化了。这其实是一种价值判断,道德伦理判断。也似乎只有从这个角度来判断同性恋者,同性恋世界才是高尚的,圣洁的。《断背山》深深打动人们的正是这种纯洁的爱情。 当然,这就使学术界产生了混乱。世界同性恋问题权威哈斯教授1979年给同性恋定义为:“同性个体间肉体亲昵的性行为,一种双方情愿,但却被视为违反习俗的性行为。”而其他一些专家如玛莫尔、格林等人,则把同性恋的范围扩展为“对同性成员的强有力的性爱吸引”,也就是说,只有同性之间的爱慕之情而没有行为表现也算是同性恋了。 在我看来,其实这种分歧才是正常的,才是学术界应有的分歧。人们常想把问题单一化,即把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想用学术来统治人的思想。这是错误的。从人的认识的角度来看,从古至今就有所谓唯物的唯心的两种甚至三四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同性恋的认识也一样。如果光从性的角度来研究,显然是简单的,但我们也只能将它与动物相比了。如果与动物相比,人类也就等同于动物了。如果从精神心理的角度来研究,问题便成为人类的,也就是价值的,道德的,人类的崇高就显现了,但我们仍然可能是片面的。当我们强调物性的时候,我们最终也许仍然会陷入迷茫:为什么生命界会有这样一些现象?究竟是谁创造的?这就进入了精神世界,宗教就产生了。当我们强调精神性时,也一样会面临终极问题:人类在一开始时的性是什么样子?那时有没有同性恋? 这就是哲学问题,宗教问题。所以,在我看来,人类的所有问题都暂时是一个纷乱的谜,它需要回答一个系统的终极问题后才能理清楚。

3. 什么是同性恋

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Plummer,1984)。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Benkert,1869,引用于Bullough,1976,第637页)。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倾向”,其定义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觉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在Benkert创造这个医学名词之前,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受到监禁,比如一百年前英国的奥斯卡·王尔德的著名案例。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耶鲁大学著名的历史学家Boswell发现,同性恋者“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许多层次的社会中是杰出的,有影响的和受到尊重的,并在那个时代的文化遗产中留下永恒的印记,无论是宗教方面还是在世俗社会。”
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将同性恋行为自疾病分类系统去除。对于同性恋的定义更正为: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同性恋并不单单指的是性取向问题,很多出于好奇,被迫等原因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人并不是同性恋。 象征着同性恋的彩虹旗(Rainbow Flag)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也有一些同性恋影子的记载。例如:《汉书·佞幸传》。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表明了君臣关系到极致。《战国策·魏策》中记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余桃"、"分桃":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韩子高与陈文帝陈蒨(茜的繁体字)也是有名的一对。陈文帝曾为韩子高提出男皇后,然终未成功。野史中韩子高被称为陈子高,就是冠了陈蒨的姓。
在红楼梦里,贾宝玉也有类似的同性恋的行为。《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也有相应描写:
『……只他(冯渊)一个人守着些薄产过日子。长到十八九岁上,酷爱男风,最厌女子。这也是前生……』

现代口语中,常常使用"同志"来称呼同性恋者,也有大部分人称其为“兔子”。此外,粤语吸收了英文单词gay后,用"基"指同性恋。但是此词通常具贬义。带有贬义的单词还有"玻璃"、"断袖"、"断背"等。在某些地区的方言中,还把男同性恋者称做"飘飘"。
女同性恋中,"T"指特质倾向于阳刚,或外貌喜欢作男性化/中性化装扮者("T"来自英文的Tomboy)。但"Tomboy"的本义并没有同性恋的意思;"婆"指装扮、行为、气质阴柔的女同性恋(又称为P)。"婆"这个词在最早是相对于T而来,指"T的老婆"。但近年来,婆的主体性已经逐渐浮现,用以泛指气质较阴柔者。Uncle指年长的T;这个词起源于60年代,是女同性恋用来对长辈的尊称。在中文里则称"哥",例如"张哥"、"金哥"。至于"拉子"、"百合"、"拉拉"或"蕾丝边"指女同性恋者(由Lesbian谐音而来)。1990年代,见于台湾作家邱妙津的女同性恋小说《鳄鱼手记》里,开始流行于台湾
男同性恋亦有其一套使用的名词与用语,例如台湾同性恋文化术语里较普遍的用语是"C货",系由英语"Sissy"及"Nancy"所衍生而来,指气质阴柔的男同志。Macho Queen(金刚芭比)指外貌非常阳刚,身型健壮,但隐约有阴柔特质或动作及想法的男同志。另外台湾男同恋者一般也分为"哥、"弟"两种角色。两者主要差别不是女性化或男性化的程度,而是保护及依赖两种概念。一般而言,其区分是不明显且无确实定义的。其他尚有"男风"、"走旱路"等词婉指男同性恋现象。因李安之电影《断背山》夺得奥斯卡后,"断背"一词亦成为同性恋之别称。在近5年来,大陆出现了新的词汇来代替台湾的俗语,同时也显得更加隐蔽化,男同性恋之间不再用哥弟相区别,而更加形象化的使用"1” 形容相对男性化的一方,和 "0” 代表相对女性化的一方,在网络小说的不断传播下,又出现了"小攻","小受"这两个词语来形容同性恋两男子之间的关系,同时这些词语渐渐被普通人群了解并接受,当使用"小攻","小受"这样的词语时,不再像当初“基佬”这种带有很强鄙夷语气的词表现出谈话者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编辑本段]规模目前并没有实际的同性恋人口统计,只有研究报告或抽样的调查供作参考。同性恋所占的人口比例根据不同的估计会有不同的结果, 而且根据著名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研究,每个人或多或少可能也有同性爱的倾向。所以,同性恋所占的真正人口比例,到目前为止并无真正答案;有些鼓吹异性恋的份子认为该比例约是从 1% 到 4%,但这数字明显低估了同性恋的真正人口比例。除此之外,在不同的调查中,由于"同性恋"的定义不同,所得的结果也会差别很大。
根据弗洛依德的心理学研究显示,社会上每一个人均有双性恋的倾向,所以拥有同性爱倾向的人所占的真正人口比例,可能会是社会人口的全部,即 100%。
但是另一位美国著名性爱专家阿尔弗雷德·金赛则在金赛性学报告指出,美国有 37% 的男性曾经在与另一个男性的接触中达到不同程度的快感;而在另一个研究中,美国国家意见调查中心报告说只有大约0.7%的美国男性认为他们是绝对的同性恋者。很多在美国和欧洲进行的随机调查趋向于认为在过去有过同性性行为经验的人的人数占 8% 左右,而只有同性性行为经验的人只占 2% 左右。
金赛以后,大量大规模的跨文化调查始终显示人群中的同性恋比例少于金赛所宣称的,这些调查涵盖了随机抽取的上万个对象。但是,注意不同的报告都会因为测试者的隐瞒而产生偏差。
不同差异广大的资料通常被人引用,例如:>斯密斯1991年对国家民意调查中心报告进行分析后表示到18岁,有5.9%的活跃男性有过男性的伴侣,但是"18岁以后,只有1%的是同性恋,4+%的是双性恋"。 >由Christopher Bagley和Pierre Tremblay于1998年做的研究表示13.5%的男性"报告说有一定程度的同性恋"包括"自己声称的重复计算的同性恋(5.9%)和/或双性恋(6.1%)">NHSLS报告表示18岁以后的人群中同性恋占4.9%。
通常来说,反同性恋者引用的资料通常显示同性恋的比例是1%,而由同性恋活跃分子引用的资料则将近10%。
同性恋与连续性谱通常在异性恋的人群中,有一些会对同性产生某种程度或者临时性的好感。相反的,很多把自己认同为同性恋的人,或倾向于同性性行为和维持同性性关系的人,也同时维持着与异性的性行为或维持长期的异性恋关系。这些维持着同性性行为的异性恋实践者通常被认为是"躲在橱柜"里的人群的一部分,或是那些隐藏自己的同性性取向的人,这个群体的数量会随着社会对同性恋者宽容程度的提高而减少。 有一些研究,特别是金赛在他的《男性性行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1948年)和《女性性行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Female,1953年)中提到的实验。金赛的试验要求受访者在一个由绝对同性恋到绝对异性恋连续变化的性取向谱中评估自己的性取向,然后对受访者的自我评估结果以及受访者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金赛认为大部分人显示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双性恋者。很多人都会同时被双性所吸引,虽然通常他们更偏好于某一种性别。金赛以及他的同事据此认为,只有很少的人群(5-10%)是绝对的同性恋或异性恋。此外,如果将双性恋定义为对一种性别的偏好并不比对另一种性别的偏好更强烈,则更少的人是完全的双性恋。虽然后来的研究暗示出金赛的研究可能夸大了人群中双性恋的发生率,但是他连续性谱的概念却被广泛的接受。 总体来说,与同自己性别相同的人产生同性性行为,就其本身来说,并不必然的被认为是同性恋倾向,而仅是同性性行为。并不是所有受同性吸引或维持同性性关系的人都认为他们自己是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一些经常发生同性性行为的人仍然认为他们是异性恋者。因此,区分同性性行为、同性性吸引和同性恋自我认同是很重要的,它们并不一定是一致的。例如,在监狱中,或其它性别隔离的环境中,可能会引起异性恋者参与到境遇性性行为,虽然他们在外面的环境中是异性恋者。有些人从事同性性行为并不是基于其性取向或者性渴望,比如男妓。他们有时是年轻的异性恋男性,但是他们却通过与男人幸福赚钱。
动物中同性性行为在鸟类和哺乳动物中很普遍,比如猿。有人认为这种性行为与雄性社会组织以及社会支配理论有关。监狱同性性行为、僧侣同性性行为、军营同性性行为,通常被认为是非同性恋或境遇性同性恋,表现出了类似的"支配"特征。 在实行母氏社会模式的倭黑猩猩群体里也能发现同性性行为;澳洲雄性黑天鹅常会两两结成配偶对子,或与雌性天鹅组成三人家庭以繁殖后代。雄性绵羊间有与人类相似的同性恋现象,2004年3月的一个针对雄性绵羊的研究显示,雄性绵羊中的同性恋行为与它们大脑中一个叫做"绵羊双性核子"的部分有关系。这项研究和其它的研究一起显示了动物在进行性伴侣的选择时是根据其脑部存在的差异,而并非通常所认为的动物性别差异。 [编辑本段]法律认可直到19世纪,很多接受了拿破仑法典的地区,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性行为。但是很多点赞了英国的习惯法系统的国家,则保留了反鸡奸条例并处死同性恋者。这种情况一直沿袭到19世纪末。
到了20世纪,随着同性恋权利的兴起,作为泛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以及学术机构对性行为的研究而产生的酷儿研究的出现,使得媒体上出现了同性恋形象,并改变了社会对同性恋的认同程度。
英国的沃芬敦报告(Wolfenden report)是西方国家对同性恋合法化的转折点。很多西方文明国家现在已经对同性恋或同性恋行为进行了合法化。一系列的欧洲国家,例如荷兰、德国等已经改变法律或者允许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认可长期的同性恋关系。一系列的国家允许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而公开承认是同性恋、双性恋或过去曾经进行过同性性行为的政治家的人数也在上升。这包括了前英国国防秘书附属梅杰(John Major)、波蒂略(Michael Portillo)。公开的同性恋政治家大维·诺里斯是爱尔兰参议院议员,而现任以及前任爱尔兰总统玛丽·麦阿里斯(Mary McAleese)和玛丽·罗宾逊是爱尔兰同性恋法律改革运动(Campaign for Homoexual Law Reform)的创始人,这个组织曾在爱尔兰对同性恋合法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对同性性行为和立法和合法化,以及同性婚姻和无性别详述的公民结合是同性恋权力活动家的主要目标,以保护同性恋伴侣和家庭。
最近几年,一些地区放松了或取消了歧视同性恋的法律,包括鸡奸法和禁止同性恋参军的条例。
1951年,保加利亚合法化了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则于1961年通过。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1967年把21岁以上成年人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合法化,苏格兰在1980年跟进,北爱尔兰则于1982年跟进。承诺年龄在1994年从21岁下降到18岁,并于2000年在大不列颠调低到16岁和北爱尔兰的17岁,使同性性行为的承诺年龄与异性性行为的承诺年龄一致。
在美国,这个趋势在2003年6月26日达到顶峰,当时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劳伦斯对决德克萨斯州的判决中认为,美国州宪法中把两个成人间私人的、非商业化的性活动(包括同性性活动)判为犯罪是违反宪法的。并废除了全国的鸡奸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版中均没有明确将同性恋定为犯罪的条文,但在1996年以前曾出现过依照刑法中"流氓罪"条文将同性性行为者判刑的案例。1996年被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新刑法对流氓罪的内容给予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其中并不包括同性性行为,据此可以认为同性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完全被非罪化。但由于大多数中国人对同性性行为仍然持反感态度,且并无法律明确声明要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所以同性恋者在社会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与欺压,但社会大众(特别是年轻一代)对待同性恋态度的总体趋势是越来越宽容的。
不过,上述国家的趋势并不是在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一样的,在一些国家,同性恋仍然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目前较不接受同性恋及有期徒刑与极刑的国家,普遍分布于回教地区的非洲、西亚及南亚等地区,其中有期徒刑包括在孟加拉、不丹、尼泊尔、马尔代夫、新加坡、乌干达、法属圭亚那,而更严重的死刑包括在阿富汗、伊朗、巴基斯坦、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苏丹、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及也门,在这些国家中仍然会被判以极刑,也是最极端的例子。
同性婚姻(民事结合)
1983年3月中旬,在荷兰北部格林肯约瑟教堂,举行了世界第一对女人的婚礼。结婚的一方名叫夏梦娜,她拿着结婚证书盒;另一方叫布登雅,她手拿一束鲜花;她们年龄都已过半百。教士霍雷士主持了这一婚礼。
已合法化国家:丹麦、挪威、瑞典、冰岛、荷兰(第一批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西班牙、德国、芬兰、瑞士、葡萄牙、比利时 (第二批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这部法律不允许同性家庭收养孩子)、英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南非、新西兰。
部分地区合法化的国家:美国、阿根廷、澳大利亚。 [编辑本段]理性看待同性恋同性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许多人并不了解这个隐秘和世界,从而导致了误解乃至憎恶都是很正常的。
同性恋心理有其自然性,这一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所认同。人们常把同性恋看作精神病,性变态,性倒错,其实他们的心智是完全正常的。在一个世纪之前,同性恋一直被认为是邪恶的“行为”。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有关同性恋的第一例案例研究1879年在美国发表,揭开了人类对同性恋研究的序幕。在这一时期,很多专家用“性倒错”来形容新的意义上的同性恋者。同性恋被认为是一种性别身份的倒错,或者颠倒。研究专家总结出:对于想要做男人的女人,或者想要做女人的男人,同性恋关系是一种尽量接近正常异性恋的情绪上的努力。
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同时存在的“性倾向”,而并不存在角色倒错现象。性倾向被认为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觉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
然而,同性恋者毕竟是属于性倾向的少数者,其性对象悖于传统社会形态。当法律与社会约俗反映多数人或统治者的意志与意向时,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与迫害成为必然。所以,要消除公众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主要靠普及的教育,其中既要有感性的关怀,也要有理性的判断。
总之,同性恋是一种复杂的人类社会问题,由此引起争议是随着社会的开放而产生的。单一地从个人权利,或社会伦理,或心理学,或自然法则都无法准确定义同性恋行为。这种争议将长期存在下去,我们所做的结论还只是阶段性正确的。实际上主流社会都有一种保守的特质,而正是这种保守的特质保护了社会的平稳发展,剔除了人类发展过程中的浮躁和不良现象。某些事物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在我们还无法确定孰是孰非的情况下,持谨慎而相互尊重的态度才是正确的。
很多人对同性恋群体感到很好奇,总体来说,他们和异性恋群体无异,因为这既然是"随机发生"的自然逆转,则并无规律可循。但他们又有一些共性:他们的才智平均值在普通人之上(参见蔼理士调查),其中有些人相当高。一些人对艺术尤其是音乐有很深的素养。在音乐美术专业的人群里,同性恋的比例要高于其它群体中同志的比例。
历史上同性恋名人数不胜数。很多人不理解柏拉图的所谓"精神恋爱",这都是因为对古希腊社会研究了解不深的缘故。如果知道了其意义在某一方面就是指同性恋,这个就不难理解。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最负盛名的艺术家、工程师、科学家、哲学家和发明家达芬奇以及与他同时代的米开朗基罗都是同性恋,米开朗基罗曾狂热的爱过一个叫做卡瓦列里的青年贵族,他们的恋情几乎全城皆知。卡瓦列里就是后来写了《灵魂的七种体现》(名字记不清了)的作曲家小卡瓦列里之父。英国大哲人培根被认为是同性恋者。王尔德是众人皆知的同性恋者,他曾因为自己的独立秉性而入狱。支持瓦格纳的有同性恋倾向的路得维希二世和管家双双跳河自杀身亡。法国作家科克托是双性恋。美国大诗人惠特曼和狄金森几乎可以被肯定是同性恋,许多人为了支持自己所谓正统立场竟对很多明显的证据视而不见。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俄罗斯大作曲家柴科夫斯基身上,他因为爱上外甥而被迫自杀,然而音乐界和史学界许多人宁可接受漏洞百出的记录说他死于霍乱。与卡拉扬齐名的大指挥家伯恩斯坦曾与老师科普兰同居过。另外,文学家吴尔芙,也有此倾向。法国当代哲学大师福柯,是公开的同性恋者。英国数学家图灵由于是同性恋而遭到迫害性无效治疗,英年早逝,他被称为计算机科学之父。同志在政治家中比较少见,因为这个职业的特殊使然。然而我知道的,以色列特拉维夫市长和澳大利亚大法官之一(名字记不清)是公开承认了自己的性取向。在中国,不用说历朝历代皇帝的优伶,那几乎列举不尽。许多人知道乾隆与和珅的故事,却没有发现其中的同性恋意味。要知道皇帝和宠臣尤其宦官,这样的意味是很浓厚的。周定王有"裸合"之境,龙阳君留下了"龙阳"一词,卫灵公留下了"余桃"一幕,汉哀帝和董贤留下了"断袖"典故。《断背山》之所以把英文的Back故意译成"臂",成为《断臂山》,其实是呼应这个典故。民国时期广州的金兰契之类的女子组织,亦是此类意味很深的场所。说到东方,当代的张国荣和白先勇,两个人公开了各自的同志恋情,而其高尚人格早已得到社会尊重。再往东,日本的川端康成大学时曾有一段同性恋情,到了三岛由纪夫,同性恋就是很明显以至于外露的了。这些都和出生地点,就读学校一样,稀松平常。
判断析解
现在的同性恋要和古代的家族宠信、知己宠信、才华宠信和同性情谊区分开,有宠信性质的基本是出于外因而非本能意识上的性取向。古代帝王常因为外戚家族而宠信某个人,但又往往因为外戚的没落和灭亡而摒弃对其宠信,武帝之宠信李延年和卫青和霍去病是典型的外戚宠信。还有一类是知音或兄弟情谊,这也要分开,不然历史上有兄弟情谊的人皆可称同性恋了,比如对待功臣和对待共同的知音,典型的例子就是李世民和刘弘基之间"每每马并出行,同床共卧"但其实不为同性行为,而是以交流、志向、思维取向为基础的知己而已。同性恋行为包含同床共枕和同性亲密,但有同床共枕和同性亲密行为的人绝不等于同性行为。而对宦官宠信是为对其服侍的肯定。比如一个皇帝或君主自小受到一个人的服侍,长大后不受其服侍反而不舒服而独爱其服侍,此为趋于习惯性质的趋向,而非同性层次的本能取向。
古书中佞臣、男宠定义
有些君主和帝王在后宫佳丽无数的前提下也是喜欢和一些非商讨国事的男人在一起的,而且往往有共枕的的描述。有些帝王放下架子,与自己欣赏的才士和知己侃侃而谈,夜而同眠。而受皇帝宠信的这类人往往是史官和礼仪官所鄙视的,如果被宠信的对象身份显赫数有大功也就罢了,但那些身份卑微没有实功的人通常被描述成了受宠幸的佞臣。这也说明一些对国家社稷没有丝毫贡献和作用的人如果出于讨好皇帝而受皇帝宠信则必将被打入佞臣之列。也就是男宠。古代史籍对于佞臣只是形容非出于国家社稷而受宠信的一类人群,还与同性恋的定义差距甚大,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皇帝一和男人亲密就列为同性之列。宠信宦官和佞臣往往是出于皇帝对其非治国安邦之才的欣赏而定义的,李延年唱歌唱得好,宫里人都喜欢,被封为宫廷乐师备受皇帝欣赏,如果一个臣子或平民欣赏他的歌就不会被列为佞臣,但皇帝对其欣赏有嘉,每每聆听,当作自己的知己,在大臣看来就是影响皇帝的政治,影响国家社稷,遂被打为佞臣。其实是文史家对此类人的一种歧视。
同性恋的准确标准
1:纯意识上的同性性取向。
2:不受外因影响单纯趋向于同性的人
3:不包括因欣赏才华、能力而倍加宠信的
4:不包括因外戚家族延续出于亲情而宠信的人
5:不包括因兄弟情谊为基础或觅得知己知音而多有亲密的人
6:不包括因长年服侍而得来的宠信

4. 什么才是同性恋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或指向,具有同性恋性取向的成员对与自己性别相同的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同性恋性取向者对社会中与自己性取向相同的同性或者社会中与自己性取向不相同的同性产生爱情,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人称谓同性恋者,同性恋有时候也可以用来描述同性性行为,即同性成员间发生的性行为,而不管参与者的性取向如何。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同性恋作为一种现代概念,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含义,是无法直接一一对应为现代的“同性恋”的,例如古罗马的“爱者”与“被爱者”的关系与现代的“同性恋”可能有区别。

其他尚有“男风”、“走旱路”等词婉指男同性恋现象。另因李安之电影《断背山》夺得奥斯卡后,“断背”一词亦成为同性恋之别称。

在现代中文口语中,常常使用“同志”来称呼同性恋者(但是在正式场合下,这个词语的原意不变),另外“同性恋”也有“同性爱”等近义词。此外还有粤语吸收的英文单词gay后的称谓“基”,用来指代同性恋。但是这个词语通常具有贬损意味。这种带有贬损意义的单词还有例如“玻璃”等。在某些地区的方言中,还把男同性恋者称做“飘飘”。

随着网络和同性恋酒吧的出现,更多的中文词汇在同性恋社区内部出现。这些词汇通常是非同性恋社区的人所不熟知的。例如在台湾,Motss(Member Of The Same Sex)通常使用于BBS这种网络系统上。

女同志族群中,“T”指特质倾向于阳刚,或外貌喜欢作男性化/中性化装扮者(“T”来自英文的Tomboy),但“Tomboy”的本义并没有同性恋的意思;“婆”指装扮、行为、气质阴柔的女同志(又称为P)。台湾女同志文化中的T/婆之分,相当于西方的Butch/Femme。“婆”这个词在最早是相对于T而来,指“T的老婆”。但近年来,婆的主体性已经逐渐浮现,用以泛指气质较阴柔者。Uncle指年长的T;这个词起源于60年代,是女同志用来对长辈的尊称。在中文里则称“哥”,例如“张哥”、“金哥”。至于“拉子”、“拉拉”或“蕾丝边”指女同性恋者(由Lesbian谐音而来),最早出现在台湾作家邱妙津的女同志小说《鳄鱼手记》里,于1990年代开始流行于台湾。

男同志亦有其一套使用的名词与用语,例如台湾同志文化术语里较普遍的用语是“C货”,系由英语“Sissy”及“Nancy”所衍生而来,指气质阴柔的男同志。Macho Queen(金刚芭比)指外貌非常阳刚,身型健壮,但隐约有阴柔特质或动作及想法的男同志。另外如同于女同性恋者的“T”与“P”,台湾男同恋者一般也分为“哥”(普通亦可称‘葛格’)、“弟”(亦可称‘底迪’)两种角色。但两者主要的差别并不是女性化或男性化的程度,而是保护及依赖两种概念。但一般而言,其区分是不明显且无确实定义的,主要是排阴柔气质的男性。

5. 同性恋指什么

偶汗!偶狂汗!!一楼的你太夸张了吧?明明那么简单的事,你写那么多干嘛?同性恋指的就是相同性别的互相喜欢就相当于:男的和男的相恋,女的和女的相恋

6. 为什么会成为同性恋(详细的心理过程)

为什么有些人会成为同性恋者?
为什么有些人会偏好同性间的性行为?目前仍末有明确而肯定的答案,也欠缺能被严谨验证的完整理论。不过生理因素、家庭因素和心理动力因素都能提出一部分的解释。

一.生理因素

现在越来越多证据证明生理因素乃同性恋的主要成因。研究结果显示,以下的因素与同性恋有着莫大的关系。

胎儿期生殖腺中男性荷尔蒙的缺乏或过多。

中枢神经系统的性别特定分化出了问题,决定性取向的脑部中枢有了障碍。

成长过程中男性的荷尔蒙(睾丸嗣)过少。

女性若有过多的男性荷尔蒙和生理过少的动情激素(女性荷尔蒙),已证实较可能 成为同性恋或双性恋者。

有高比例的同性恋者,其精子数目偏低,畸形精子的出现率偏高。

综合说来,男性大脑中负责性取向的中枢神经系统若未能与身体其他部位同时男性化,男性荷尔蒙的分泌出了问题,则他成为同性恋者的可能性大增;女性若有过多的男性荷尔蒙和较低的动情激素,则易成为女同性恋者。
二. 家庭因素

佛洛伊德派的学者将同性恋归因于儿童时期的压力,特别是一个强势、过度保护的母亲配上一个软弱、无力而又有敌意的父亲,会使得男孩缺乏对男性形象的适当认同。依心理学家Bieber和其同事的研究(1962),认为以下原因使男性成为同性恋者:

缺乏对父亲的性别认同(sexidentify),而对母亲过分依赖。

母亲表现出对其他女性的不信任,而把这种情绪移转给儿子。

周围有太多的女性,如:母亲、姊姊、姑姑、阿姨等,使该男孩的思想言行都倾向于女性化,而习惯于女性的行为模式。

父亲希望生个女儿但生的却是儿子,因此有意无意地把他教养成女孩。

一个经常被父亲轻视责骂、被贬损了男子气慨的儿子。

双亲对性都有恐惧感,对性有强烈排斥;在这种家庭里成长,使孩子对性产生了歪曲约观念,因此成长后不易适应异性恋的生活。

做母亲的过分宠爱儿子,造成母子间异常的情感连结太强,使做儿子的相信:世界上没有任何人比得上他的母亲,足以成为他的配偶。

造成女同性恋的原因却不同失去母亲未必会造成同性恋,但不稳定的家庭环境、父母不和则会影响。

女性有情绪受创的经验:例如被强奸,或被卖为雏妓,认为自己无法与男性相处、缺乏安全感,认为自己和男性相处会不胜任、不相信男人、或痛恨男女间的关系。此外,部分女权运动者也有因敌视男性而出现同性恋行为的例子。

母亲让女儿有畏惧做女性的感觉,或父母强烈希望她是男性,并安排明显的男性性别社会化经验。
三. 心理动力因素

一个人如何发展他的内在心理自我(intraPsychic),对其性取向和性认同有明显的影响。一个人的性别体认包括:性别认定(gender identity)、性别固定(gender stability)和性别一致性(gender consistency),同性恋者的主要问题是性别认定出现问题。由于生理的需求和亲子的互动,婴儿至儿童期经由大人的接触、抚育和照顾,逐渐发展出对自己身体的基本态度,并培养出对自己性别取向的整合及整体认识。正常的情况是:他或她明了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也接纳自己的性别,并扮演合适的性别角色行为,但同性恋者在这方面的发展有了障碍,不能符合一般人的期望,未能扮演与原来生理性别一致的社会角色。

从整合的观点来考量,性偏好可能来自重复扮演自己小时受侵犯的经验,也可能学自电视等媒体所播映的性偏好行为。随着年龄增长,人们会从社会化过程中评估那种方式较可能实现也较能被社会容许。对大部分人而言,性偏好的需求在社会压抑下,逐渐转变成一种性幻想,而学会用正常性行为来纾解性需求。但对有偏好性行为的人来说,他们也有正常性行为的能力,平时性偏好行为可以被控制或压抑、隐藏起来;只有在压力下或内心冲突发生时,特别会出现这些偏好的性行为。

7. 同性恋有什么危害

你要问的应该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害处吧?还是问同性恋和异性结婚的坏处?我分开一一作答吧:
1.同性婚姻合法化:没有坏处,只有好处。
1.1
同性恋不传染且比例固定,合法化不会增加同性恋的人数,而且不会影响到普通(非同)人群的生活。
1.2
合法化在我看来与其说是给了同志的权利,不如说是增加了对同志关系的约束,目前同志间的关系脆弱、一夜情和多性伴的行为也会因此而得到控制。
1.3
通过立法来推进社会对同性恋的认同,正视特殊人群的应有权利,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1.4
有利于法律的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也能得到相应补充。(例如强奸、性骚扰等等,以前都是专门针对异性之间的)
1.5
可以减少同性恋与异性结婚造成的诸多不良影响(下面解释),有利于社会安定、家庭幸福、民族团家等等。
2.同性恋与异性结婚:危害无穷。。。
性取向不是可以主观控制的行为,即便与异性结婚,仍然无法改变同性之间的吸引,所以,这种形同虚设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组成双方造成的伤害都是巨大的。
2.1
无辜的异性:辛辛苦苦千挑万选找了个同志结婚,得不到爱,还要面对背叛、伤害,幸福在哪里?性福又在哪里?更严重的甚至要无辜的承担心理甚至生理的痛苦,如果不幸的再被传染艾滋病,那真的比窦娥还要冤了。她们没义务为我们的性取向买单,所以,同志们啊,千万千万善待您的配偶吧。(我以前还听说过一个GAY把自己老婆培养成性冷淡,虽然是个极端的特例吧,但也够恐怖的了。)
2.2
无辜的孩子:同性恋结婚的很大部分是为了传宗接代,于是,在不幸的婚姻中,一个无辜的灵魂降临了这个世界。
2.3
无辜的同性恋者:很多东西是没办法选择的,就像自己无法决定和改变自己的性取向一样,我们同样无法逃避家庭、社会带来的“责任”;假设如果面对父母的跪求,甚至哪怕仅仅是哭诉,我都会义无反顾的违背自己的良知,去“可耻”的结婚,因为我同样别无选择。(也许对性取向无法改变说的有点绝对,但可能性小到几乎不可能的事情,我说成“无法”应该还算贴切吧)
2.4
无辜的社会:同志面临的压力越大,选择结婚来掩饰自己身份的同志就越多,不幸家庭的数量就越多,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分子,同志所“危害”的范围在压力下不断扩大着。
(关于影响范围的我的解释:如果同性恋之间结婚,只会影响到最多两个家庭,并且结果还不一定就是不幸的;但如果两个同性恋,分别和异性结婚,就会影响到最少6组家庭的和睦幸福,并且结果基本不会幸福的。6组家庭是双方父母以及新成立的两个家庭。如果一而再的结婚,后果就更加可怕。)
不是错也不是罪,谁是谁非,天意弄人。冥冥中的主宰也许在看热闹吧。